皖财教〔2019〕91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
皖财教〔2019〕9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日常运转,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制度适用于经教育部门认定,规范办园、合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经费根据普惠性民办园实际在园幼儿人数拨付。
二、补助标准
统筹考虑各地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和规模、保教费标准及财力状况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为市本级(市辖区、不含县改区)不低于300元/生?年、其他县(市、区)不低于200元/生?年,由各市、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各地原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低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2020年要达到最低标准。
三、资金来源
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以及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保障责任。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补助标准和在园幼儿人数计算,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本级资金给予保障。
四、支出范围
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以及幼儿资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确保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落实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正常运转和发展。
(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编制补助经费预算,指导幼儿园科学规范使用补助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教育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加强普惠性民办园收费管理与监督,要规范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和退出管理,加强普惠性民办园基本情况及在园幼儿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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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czt.ah.gov.cn/public/content/44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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