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财教〔2016〕7号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16〕7号
桂财教〔2016〕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市财政局和教育局于2016年3月15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2016年资金申报材料报财政厅和教育厅,申报材料有关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2月19日
附件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面改善我区农村薄弱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薄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进一步加大投入,落实事权与支出责任,全力保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乡村、乡镇、县城、设区市城乡结合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设区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
第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其中,自治区资金也可支持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初中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其中,自治区资金也可支持农村初中的上述项目;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 薄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薄改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市县。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20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商财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改薄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
第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其中:
基础因素,下设贫困人口数及贫困发生率、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人数、“双千计划”新建学校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材料和申报材料获得。
投入因素,下设上一年度市县财政教育投入总体情况、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投入情况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各市县申报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应资金的支出情况,组织考核获得相关数据。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等业务工作管理,相关申报材料的报送情况,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分配到市县后,由当地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全面改薄”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时要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三)要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相互统筹,避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并对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项目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向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当年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其中,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各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资金申报材料后报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6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三)上年度本级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的预算文件。
(四)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十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应扣减各县(市、区)获得的部分项目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应根据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薄改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对薄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的要求,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薄改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同时报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各市、县(市、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地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将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中,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薄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及时分解、下达、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及时分解、下达、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薄改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教育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教育厅负责编制自治区薄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牵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负责建立健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基础数据,对市、县(市、区)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编制本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制定合理的用款计划,审核项目学校(单位)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参与制定有关制度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 项目建设学校(单位)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制定本校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项目管理,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及时办理验收、结算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单位)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中央和自治区重点检查、定期巡查、市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薄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项目学校(单位)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资金分配资格。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若2018年以后中央薄改补助资金政策延续,参照中央政策执行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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