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1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财社〔2015〕182号 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5〕182号

   桂财社〔2015〕182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将《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11月30日
   
   
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保障和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六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预算,应由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年终如有结余,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使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方法,主要参考各地困难群众数量、资金结余、资金绩效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倾斜。
第九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在接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30日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将连同中央财政提前通知预算指标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自治区财政对其补助资金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在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其补助。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账户,也可以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补助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季度终了,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填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表上报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汇总各县(市、区)数据,并于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报上报财政厅、民政厅。年度终了,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家庭或个人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资金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地点等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厅、民政厅2012年公布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2〕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第 季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情况统计表
2.年第 季度临时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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