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15:10

资产处 皖财资函【2019】25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置资产的函

资产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置资产的函
皖财资函【2019】250号

皖财资函〔2019〕250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报废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监控设备的函》(皖司函〔2019〕5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2003购建的所区监控系统(账面原值26万元)、2009年购建的LED屏和数字监控系统(账面原值33.093316万元)技术性淘汰,无升级、维修价值,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年限,同意进行报废处置。
二、上述2套设备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三、请你厅督促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及时足额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处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3日

附件1: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资产处置
资产占有单位
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
资产占有单
位主管部门
省司法厅
审批部门
省财政厅
批复文件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置资产的函
资产处置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
资产主要信息
资产名称:2套监控系统
资产所在地:合肥
账面原值合计:59.093316万元
备注

备注:1.批复文件应在审批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2.政策依据主要指相关管理制度;
3.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并符合相关规定;
4.本表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填写;
5.本表应在批复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资产处 皖财资函【2019】25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置资产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