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建〔2015〕103号 关于贯彻落实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15〕103号
桂财建〔2015〕103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后),于2015年5月14日起施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一、高度重视,准确领会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执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管理办法。
二、认真履职,努力确保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暂行办法的指导和推动落实工作。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等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及时解决、及时上报。二是要及时清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废止的相关文件,做好新旧管理规定更换的有效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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