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库〔2015〕1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团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团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库〔2015〕18号
桂财库〔2015〕18号
各相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国库支付局联系。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 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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