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国际〔2014〕7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国际〔2014〕71号
桂财国际〔2014〕71号
各市、县财政局,有关采购公司,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明确贷款中介机构(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和转贷银行)的职责,提高贷款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财金〔2009〕157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桂财国际〔2013〕6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国际金融合作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明确各贷款中介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桂财国际〔2013〕68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财金〔2009〕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统一筹借、使用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中介机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参与本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和转贷银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三年内参与广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的中介机构,都要纳入考核范围。下列情况,必须纳入年度考核:(1)三年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转贷协议)的在建项目或竣工项目;(2)三年前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转贷协议),但仍在建的项目;(3)三年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转贷协议),在三年内竣工的项目。
项目竣工后参加过考核的,不需重复考核。
第五条 三年内没有参与过广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可依据自愿的原则,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自查自评材料,财政部门将自查自评材料作为中介机构未来参与贷款项目的参考。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作为外国政府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对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桂财国际〔2013〕68号)规定一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全区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工作。
(一)制定全区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二)制定、修订全区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等;
(三)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四)对考核结果进行管理。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财政部门开展中介机构的考核工作,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进行中介机构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中介机构要认真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考核工作,如实进行自查自评,提供真实完整的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对中介机构进行客观的评价,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考核材料。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机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职责履行、项目实施效果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资质、参与项目人员的数量、能力、职称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标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项目评估、项目谈判、签订项目协议、审核采购有关单据、报送各类项目信息以及协助财政部门开展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培训等职责履行情况。转贷银行还包括出具项目风险评估报告、贷款的提取支付和偿还等工作;采购代理机构还包括办理采购合同商务履约、按财政部规定对项目采购到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效率及其对项目实施效果的影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市、县财政部门协助自治区财政部门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度终了,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考核要求开展自查自评,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本办法要求的考核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进行自查自评时应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夸大业绩,提高自评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中介机构报送的考核材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扣分的事项在考核表的考核情况说明中载明。
项目单位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中介机构考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区直项目单位直接将中介机构考核结果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中介机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复核,成绩优秀和不合格的应作为审查复核的重点。考核成绩与复核成绩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复核成绩为准。
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复核结果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报送的考核材料,结合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将考核成绩与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核成绩进行汇总计算总成绩。
自治区财政部门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40%,市、县财政部门的复核成绩或区直项目单位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
该项工作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中介机构的考核,以项目为单位进行。中介机构只参与单个贷款项目实施的,以单个项目得分为最终得分;参与多个项目实施的,以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汇总成绩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结果为优秀;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低于75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能为“优秀”: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管理工作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在各种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况的;
(三)参与多个项目实施,其中有一个项目考核成绩低于75分的;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采购代理招标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投标邀请书要求提交内容完整的标书的。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履行代理职责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参与多个贷款项目,其中有2个或以上项目考核成绩低于75分的;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全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代理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在30日内作出最终答复。因中介机构相关证据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对其作不利推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下一年度内参与广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数量没有限制。财政部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相关规定,在选择贷款项目中介机构时,优先给予考虑。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正常开展广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业务,但原则上下一年度内参与广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中介机构整改期间,原则上不能参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介机构整改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参与广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中介机构拒不改正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自考核工作结束之日起,五年内暂停其参与广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业务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1.20XX年广西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评分表(采购代理机构)
2. 20XX 年广西外国政府贷款中介机构考核评分表(转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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