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厅国库支付中心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厅国库支付中心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你单位《关于对台式计算机等固定资产处置的请示》(财支〔2019〕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将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7,394.00元,详见处置申请表)进行报废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工作由你单位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要求,进行报废处理,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0〕750号)要求,按时上交国库。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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