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12:26

关于进一步加大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力度确保足额收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力度确保足额收缴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防洪保安资全征管力度确保足额收缴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力度确保足额收缴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去年10月,省政府制定下发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参照兄弟省市经验,本着“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为尽快提高我省防洪保安水平,促进全省水利建设而采取的??项重要举措-《暂行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几个月来,各地(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加之仍有部分单位重视不够、力度不大,致使征集工作进展缓慢。今年是我省防洪保安资金起征年,如果开局抓得不紧,这项重要举措将达不到预期目的。为确保及时足额收缴,需进一步加大征管工作力度,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防汛工作在全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洪保安资金征集也是各级政府和部门日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代征部门的主要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等待观望的思想,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省有关部门通知的要求,迅速开展征集;厂作。对一味强调客观原因,迟迟按兵不动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二、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各级政府和代征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暂行规定》的宣传力度,按照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印发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宣传提纲》要求,扩大宣传范围和宣传层次,增强全民防洪减灾的忧患意识和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责任意识,提高单位和个人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自觉性。同时,要努力提高征集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其工作的主动性。
三、因防洪保安资金主要实行属地征集,为加强目标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的征集对象和标准制订年度征集计划,下达各代征部门执行,并纳入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各代征部门应将征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确保征集计划的完成。地市征集计划将视情况另行制定下达。
四、严格控制减免审批,禁止乱开减免口子。凡符合《暂行规定》减免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从严掌握。今后原则上不批准全行业或系统的减免。
五、为了及时掌握征集进度,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报表填报规定编报统计报表。除财政、地税部门已制订的报表要及时按要求逐级上报外,工商、土地管理部门也要尽快制订本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征集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和省土地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将汇总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以便核对资金解缴情况。
六、各级代征部门要及时收集并逐级反映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不断完善改进征集办法。但在省未作修改前,各级代征部门应严格按原规定执行。因南昌市同驻有省、市、区三级地税机关,为划分职责,除在南昌市的省属企业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征集外,其余仍按原规定征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集的直接人省财政专户,在扣除代征部门业务费后余额的50%返还给南昌市。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交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159号)中第二条规定:“已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发文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中央企事业单位负担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凡驻赣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163号)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在此之前,个别单位下发的与上述不相符的文件,一律无效。
八、为保证及时足额征集,对不按《暂行规定》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代征部门应严格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各代征部门应积极组织收人,及时足额地缴入同级财政,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也应按规定比例按时上缴省财政。省将于今年6?7月份对地市县征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凡不积极组织征收或截留挪用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同时,抵扣或取消省安排的水利基本建设和专项事业费拨款。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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