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刊刻“防洪保安资金征集专用章”的通知
关于统一刊刻“防洪保安资金征集专用章”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水利(水电)、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已从今年元月一日起实行,为了加强征管工作,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要求,“各代征部门使用《专用收据》时,需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根据基层地方税务部门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为便于及时征集,经研究统一刊刻“防洪保安资金征集专用章”(以下简称征集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专用章统一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组织刊刻。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将所需枚数统计后报同级水利部门,刊刻后由地方税务部门登记领用。并参照税务填票专用章领用程序,加强管理:
二、征集专用章全称为“X X县(市、区)防洪保安资金征集专用章”,统一为园形,中间加序号,规格为内直径3.3CM,外直径3.5CM,字体每县(市、区)统一(格式见附件)。
三、征集专用章起用后,地方税务部门在征集时,需加盖征集专用章。其他代征部门征集时仍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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