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土地管理局、建设厅: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
(一)每年12月中旬,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土地管理局、建设厅报送的下年度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中的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收入预算数(不含以前年度结余部分)的3%部分及省级集中管理的防洪保安资金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并于12月31日前向省水利厅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省计委。
(二)省水利厅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于预算年度开始后20天内,编制出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照省政府赣府发5号文件规定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统筹安排。
(三)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由省水利厅于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由省水利厅报省计委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四)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在人代会通过预算后一个月内,批复下达省水利厅,同时抄送省计委(事业费除外)。
二、关于预算科目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按财政部财预字448号文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执行。
三、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收入缴库
1.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土地管理局、建设厅要按照赣府发5号文规定,保证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及时、足额缴入省国库和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2.为简化收入缴库手续,省财政厅每季度根据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缴库及预算外资金专户缴存实际数,按规定比例从相关科目中划出,并按收入的项目性质,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项”科目。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63号)规定征集,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每季度由省财政防洪保安基金专户解缴省级金库。
(二)关于资金拨付
1.水利建设基金用于省本级的基金支出,由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考虑到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每季度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省财政厅在平时办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拨款,应控制在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入库数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幅度范围内。
2、.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由省水利厅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申请拨款,省财政厅按照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办法办理资金拨付。
3、对于补助地市的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在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各地市财政局,其中属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批复的基本建设支出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各地市财政局。
4.省水利厅对省财政厅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省政府赣府发5号文件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三)关于追加(减)预算
1、年度执行中,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执行数超(短)收预算较多的,由省财政厅通知省水利厅和省计委,省水利厅提出追加(减)预算支出计划,省财政厅相应办理追加(减)支出预算,其中属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相应调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年度执行中,对来自国内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对省人民政府抗洪抢险的捐姿,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根据捐资实际数,缴作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同时追加年度收支预算。
四、关于决算
年度终了后,省水利厅根据省财政厅制发的报表,编制水利建设基金财务预算,其中属于水利工程建设的,还要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下年使用的部分要编入下年度预算。
五、关于监督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监督省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计委要监督省水利厅按规定用途、年度计划和预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也要按有关规定监督缴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各项政府性基金。
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度按规定应计提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省财政厅在1997年预算执行中对已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和地方分成电力建设基金收入作了预提,收入将从相关科目中划出,并一次性划转支出预算。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