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10:35

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步好转,江西省财政厅与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定了《煤矿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煤炭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煤矿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5〕18号)精神,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步好转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补助证照齐全的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为上述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科研、救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社会公共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资金补助:
1、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2、国家三级以上资质的设区市属和县属煤矿救护队伍的救护装备更新;
3、煤炭科研机构为全省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服务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先项目;
4、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控联网装置和安全培训设备的完善和改造。
第四条 申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的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低瓦斯矿井6万吨及以上、高瓦斯矿井9万吨及以上;
2、无违规开采行为,资源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上年度至申报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年度省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内;
4、按规定提足并规范使用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
5、按规定足额缴存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依法为企业从业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强制性保险。
7、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度和年度财务信息资料。
第五条 每年4月份,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煤炭行业办通知精神,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安全技措项目设计方案,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初审,共同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项目审查通过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确定后,由省财政将项目资金下达给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再由设区市财政局拨付给有关非省直管县财政局,最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
第七条 每年元月份,各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技措项目完成情况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用途,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技措项目按经审查认定的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第2年的2月底之前将项目完成情况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在4月底之前完成对各地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告知省财政厅。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挪用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取消其二年内申报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的资格。安全技措项目在计划工期内未实施的,将收回项目补助资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管不力,造成项目补助资金违规使用的,省财政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将减少对该设区市二年内煤矿安全技措项目补助资金的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财政厅和省煤炭行业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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