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 皖财企〔2019〕40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处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财企〔2019〕400号
皖财企〔2019〕40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8〕389号)等制度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安徽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安徽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8〕389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
第三条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指导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对市县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对市县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市县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和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整体绩效目标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设定并提交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区域绩效目标由各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对市县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按《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8〕389号)有关规定执行。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不予认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八条 有关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
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查。
第九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绩效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已备案的绩效目标;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决算报告;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监测评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等报告;
(六)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有关绩效评价工作费用,可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18〕1113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列支。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重要分配因素,与资金分配结果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县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抄报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表
3.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400.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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