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水利、财政局: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赣府发6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省水利厅赣水办字28号、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下发实施。执行中,有关部门和单位陆续反映了一些情况,现根据《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就有关问题解释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集范围与对象问题
1、乡镇企业包括村办、联户办企业。
2、金融、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等。
二、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减免问题
1、民政福利、校办企业的免征界定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界定相一致。
2、当月方法不出工资或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财务单位按《实施办法》第四条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缴该月的防洪保安资金。近来陆续有一些部门向省政府报告或向我们来函要求免缴全行业或系统的防洪保安资金,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减免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经研究,原则上不批准全行业或系统的减免;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单个申报。对已提出减免申请的部门和单位,除同意减免省国防工办所属军工企业的军品销售收入部分和省供销社所属企业的化肥、农药、农膜销售收入部分外,其他一律不予减免。
3、省电力公司(95)157号文“转发电力部关于中央电力直属企业暂不交纳防洪保安费的通知”称:“电力工业部已以政法规(95)37号文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目前尚未答复。在未答复前,暂不交纳”。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59号《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交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已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中央企事业单位负担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电力系统仍应按省政府赣府发63号文件规定缴纳。
一、 关于防洪保安资金代征部门和征收代缴问题
1 、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坚持属地原则。设区的省瞎市,若防洪保安资金不是由区地税部门征集的,而是由省瞎市直属地税分局直接征集的,直接入省瞎市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在扣除代征部门业务费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余额的50%解入省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2、省农垦局赣垦字(95)339号文《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的函》中,要求“省属农场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总场统一征集,扣除业务费后,50%上交省,其余资金留企业专项用于水利建设”。上述意见不妥,仍应由规定的属地代征部门征集,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成。
3、最近收到吉安行署吉署发2号文批转地区水电局、财政局《关于征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中关于县(市)直接缴省50%的防洪保安资金通过地区汇缴的规定,与省政府赣府发63号文件相悖,经请示省政府,应予纠正。
四、关于代征业务费提成问题
省地方税务局反映,防洪保安资金代征业务费标准偏低,要求适当提高,经请示省政府答复:“鉴于此项工作刚刚开始,马上提高比例似为不妥,暂仍维持原2%的提取比例”。
上述解释,请连同《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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