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8〕12号)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8〕12号)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关于“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33号)关于“在政府主导下,将依法保留、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精神,自治区地税局从2016年初开始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征收情况进行了调研,与财政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了规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划转范围及相关事宜,并达成由地税部门征收部分规费基金有利于强化规费基金的征缴和核算管理的共识,认为目前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有利于企业申报缴纳和强化征管。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税费统征优势,依托其高效规范的征管机制、功能强大的信息系统和安全无忧的税库银系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标准、预决算编制及管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 号)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自治区地税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等要求研究制定。
(二)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事项。
1.南宁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比照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管理执行。
2.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暂维持原渠道征收。
四、解决的问题
由财政部门牵头征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体制中征缴目标短收、征缴不及时、足额缴纳与否核实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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