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09: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6号)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6号)解读


一、解读形式
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财政厅网站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同时按要求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解读渠道
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财政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解读。
三、解读时间
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解读材料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以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可续、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举债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结合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现状,制定出台了《意见》。
(二)地方政府举债的途径有哪些?举借程序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为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由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地方政府要根据举借的债务规模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6月12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建立健全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作出总体部署。
《预案》要求,财政厅要及时或定期实施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案》明确了各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并将政府性债务风险等级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以及对应等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规定了触发启动财政重整计划的条件,实施财政重整计划的内容,要求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或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预案》还明确了10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6种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责任追究程序。
《预案》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明确对实施财政重整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对已经离任的政府负责同志,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对违规举债行为处罚的对象有哪些?
对违规举债行为处罚的对象主要有:(1)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2)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3)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4)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五)名词解释。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2.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政府投资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4.政府购买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的行为。这里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服务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5.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包括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和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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