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08:54

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和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出台了《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非常直接且明显,自治区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对于促进我区粮食生产和农牧渔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28条。其中:
(一)《办法》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目的、依据、分配使用管理要求等。
(二)《办法》第二章规定了救灾资金的分配下达与拨付程序。
(三)《办法》第三章明确了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助对象。
1.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1)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油、饲草料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渔船应急管理费、渔港应急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2)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培训费、有毒有害补助等;
(3)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及进排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
(4)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5)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2.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1)用于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2)用于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3.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补助遭受地质灾害的地方开展地质灾害救灾。包括灾后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为避免二次人员伤亡所采取的一定期限内的调查与监测、周边隐患排查、人员紧急疏散转移、排危除险和临时治理措施、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等。
4.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或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及管理部门。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及区直﹑市﹑县相关单位。
(四)《办法》第四章明确了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配合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总结上报工作。市县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灾情汇总统计,并按照灾情轻重等情况及时提出资金申请并拨付资金;负责其立项项目编制申报、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使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五)《办法》第五章明确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补助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救灾资金或救灾物资,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当地(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市、县(市、区)财政、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办法》第六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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