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8】42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农【2018】4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强化财政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18年5月11日
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我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的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确定、上报;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市县水利部门采取自下而上方式申报、审核、汇总绩效目标;采取自上而下方式设定、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市县水利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复核、上报。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市、县(区)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申报、执行的具体工作,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及时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省辖市财政、水利部门在做好本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对所辖县(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按要求及时审核汇总报送县(区)绩效管理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和监控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通过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绩效目标的设定应考虑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
第五条 绩效目标分为全省绩效目标和市、县(区)绩效目标。市、县(区)水利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结合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据实填报市、县(区)绩效目标申报表。全省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市、县(区)及有关单位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复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中央批复的全省绩效目标,结合市县申报的绩效目标及承担项目任务等情况,分解、下达市、县(区)绩效目标,并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由市、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可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应报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备案。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通过分级实施的方式开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周期分为两类:一是以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二是根据工作需要,按项目实施期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县、区)水利部门进行绩效自评,自评面应达到100%。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抽评。县(区)水利部门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表开展绩效自评,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市级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材料,经省财政厅复核后,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市、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市、县(区)申报、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3)。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结合实际予以采用:
(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到市、县(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二)督促相关市、县(区)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三)将绩效评价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对绩效管理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低下的市、县(区),由省水利厅调整或调减其纳入规划或项目库的项目,或对其规划予以调整。
(五)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违规违纪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从事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对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可结合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细则,抄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
3.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2/23/3b68e554-1f39-4edd-8c97-8f79aee2e701.gif财农【2018】423号.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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