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08:35

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设立普通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政配比资金,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中央级普通高校实行奖励补助。此后,陆续有部分省份出台了高校捐赠收入财政激励政策。随着自治区高校捐赠收入的增加,近几年来,在自治区“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建议自治区出台该项政策。同时在日常工作调研中,大部分高校也建议自治区借鉴中央和其他省份做法,出台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
二、起草过程
由于我区高校数量偏少和在校生规模小,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全国排名靠后,而囿于我区有限财力水平,用于高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有限,满足不了高校发展需求。今年上半年,我们会同教育厅到自治区部分高校开展调研,发现部分高校注重经营与校友关系,完善校友捐赠激励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学校的捐赠收入对于学校建设发展起到了有益补充作用。
我们认为,对高校捐赠收入实行财政激励,有利于引导高校加快形成多途径争取办学资源的建设思路,有利于推动学校建立健全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体制机制,有利于降低高校对财政拨款的依赖,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压力,是一项值得借鉴的财政引导政策。在借鉴中央和有关省份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教育厅起草了《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激励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章,共18条。
(一)申报及评审。高校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向财政厅提出激励经费申请。财政厅、教育厅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各学校的捐赠收入进行审计。
(二)资金安排、使用及管理。激励经费按认定捐赠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激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激励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激励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同时,为激励捐赠款以“留本基金”形式流入“基金池”,鼓励高校探索对捐赠收入实行基金管理制度。要求各高校加强对激励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监督检查。财政厅、教育厅对激励经费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项目申报、经费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激励经费,截留、挤占、挪用激励经费等行为的,除暂停安排或扣回该校激励经费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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