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带动形成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切实提升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即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成员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 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对开展“4321”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自治区本级负责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补偿;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非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补偿。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的政策依据有: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
三、《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十条,明确了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包括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代偿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范。其中:
第一条至第四条 明确了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及代偿补偿资金的定义、预算安排、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至第七条 明确了代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以及资金的拨付方式。
第八条至第十条 明确了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原则、绩效管理、监管职责和问责规定,以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起始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等。
四、《管理暂行办法》中代偿补偿资金指的是哪些?
答: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进行的代偿补偿的资金。
五、《管理暂行办法》对该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作了何种规定?
答:代偿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展符合条件的“4321”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按其代偿率高于1%(不含)、不高于5%(含)的代偿额部分的50%的标准予以补偿。代偿率在1%以内(含)的代偿额,由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用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自行代偿;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对体系内“4321”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高于5%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暂停或停止开展新的“4321”融资担保合作业务。
六、《管理暂行办法》对该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作了何种规定?
答: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金融办提出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和审核上报的申请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收到审核结果后1个月内,根据审核结果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代偿补偿资金拨付给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七、《管理暂行办法》对该项资金监督管理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要加强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代偿补偿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三)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截留、挪用、骗取、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追回已拨补偿资金,取消其补偿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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