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08:0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和《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现行法律制度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从行政管理上出发是必要的,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把握和适用,但由于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目前财政法律法规制度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致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同时,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和困难亟需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了进一步要求。按照自治区的安排,自治区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部门应当在2017 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建立健全财政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财政行政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制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利于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
二、《办法》和《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是对财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裁量权的内容、适用原则、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办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内容占了较大篇幅。这也是考虑行政处罚是目前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中的重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较多,存在问题和困难较大的地方。《实施办法》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原则、幅度种类确定的考虑因素、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等作了规定。
2.《基准》分为四个子内容,分别是《财政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财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由财政厅各业务处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基准明确各行政权力的类别类型、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便于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掌握。
三、《办法》和《基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都应遵循《办法》和《基准》的要求,按照职权行使裁量权。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仅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的行政行为的裁量权,由市县财政部门制定裁量权基准”。这是因为按照职权分工,有些裁量权是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部门都有的,但有些职权是仅市、县财政部门所有,权力来源可能是地方政府的规定,故对此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制定裁量权基准。
四、《基准》之外的行政权力如何实施?
《基准》结合财政行政权力清单,列出了4项行政许可、39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征收、8项行政检查的裁量基准。基准表只是对裁量权的细化,不是对行政权力的排除,并不意味着不在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权力,财政部门就不能行使。故《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的行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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