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建立激励奖补机制,充分调动各市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13〕276号,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办法修订完善的必要性
(一)完善激励奖补机制的内在要求。2013年,我区出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收支缺口、绩效性养老保险考核、财政困难程度等三项因素,权重分别为:60%、30%、10%。原办法资金分配因素更多的取决于按照各市收支缺口及对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而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绩效因素仅占资金分配因数的30%,因此原办法对于促进各市县强化基金征缴、管理以及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为了引导和激励市县加强基金征缴及监管工作、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突出绩效因素激励导向作用,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与修订的责任分担办法配套协调的需要。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区、市、县三级政府落实基金收支缺口的分担责任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使奖补机制与修订的责任分担办法相衔接,须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完成保险费征收预算任务、按要求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的统筹地区进行激励,同时通过奖励补助补充相关统筹地区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减轻其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压力。
二、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第二条中规定:自治区对市的基金调剂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市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市工作绩效、离退休人员负担系数、基本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各市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拟定基金补助数量。
(三)《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桂政发〔2017〕70 号)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建立健全奖罚机制,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算任务、落实责任分担资金、基金管理安全等情况纳入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在分配奖补资金时给予奖励。具体奖补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三章(共十三条),包括总则、奖补资金来源和分配、资金使用管理等三个章节。办法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了奖补资金额度控制范围。各年度奖补资金额度控制在全区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的3%以内。具体额度根据奖励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收支缺口缩小额等因素确定。
(二)修改了奖补资金的分配因素和办法。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绩效情况、基金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基金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等四项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20%、10%。各因素根据情况设定若干子因素。上述分配因素的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一是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绩效情况40%。主要考核市县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努力程度及管理绩效,从参保缴费人数增幅、缴费工资基数增幅等两个方面作为激励因素,促进各地做到基金收入应缴尽缴、应收尽收;二是基金预算执行绩效情况30%。以各市县保险费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基金收支缺口缩小情况作为资金分配参考依据,有效督促各市全面完成基金收入预算任务,对通过提升管理水平,缩小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给予奖补激励;三是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20%。对严格落实缺口责任分担资金的市给予倾斜补助;四是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10%。促进各市确保基金安全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工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对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不抵支、收支缺口持续扩大和降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途径,因此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予以保留。通过建立对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地方的调剂补助力度,有效缓解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性风险。
(三)明确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计算方法。在各年度奖补资金额度控制范围内,具体额度根据各市完成全区征缴工作绩效、基金预算执行绩效、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等因素确定全区奖补资金总额。达到确定的奖补资金总额与基金预算管理绩效挂钩,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奖补作用。
(四)明确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可用于弥补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应承担的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禁用于平衡公共预算。
(五)调整了自治区奖补资金拨付流程。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要求,将自治区奖补资金拨付流程由“通过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奖补资金拨入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修改为“自治区对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拨付奖补资金的流程,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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