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07:01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的决策部署及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重要指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实施力度,增加投资资金,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工作部署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72号)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的政策依据有:
(一)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72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四)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便函〔2017〕11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分为二十一条,说明了本办法起草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对“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范。其中:
第一条至第五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及专项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使用范围、支持方式、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核、项目审批、预算的下达方式、资金的拨付方式和财政投资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至第是十四条为项目建设管理,明确了自治区粮食局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公开要求、监管职责和问责规定,以及《管理办法》执行起始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等。
四、《管理办法》中“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指的是哪些?
答:《管理办法》中“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促进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对仓储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的专项资金。
五、《管理办法》对该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因素作了何种规定?
答: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法的方式进行分配。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是承储政策性粮油数量、维修改造仓容、项目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因素。
六、《管理办法》对该项资金的分配下达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是项目计划及预算的下达。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30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和自治区直属粮库。二是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七、《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方面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是项目管理方面。各级粮食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认真开展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货物、劳务提供单位,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或建设规模减少、建设标准降低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制度,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二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八、《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节约、有效使用管理资金,坚决防范和杜绝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将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二)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作了何种规定?
答: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项目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按自治区、市、县、项目实施单位分层级负责,逐级上报。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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