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出台了《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整合力度, 2016年底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将多项水利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一项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除“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外),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6号)同时废止。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我厅牵头会同水利厅草拟了《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 号)。
(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
(三)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6〕5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第一章(第1-4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级部门在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
(二)《办法》第二章(第5 -7条)规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内容以及项目管理费计提要求。
1.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1)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系(管道)工程、排水工程、以及配套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
(2)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3)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4)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5)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包括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6)河湖水系连通项目。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工程建设。
(7)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8)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9)抗旱规划项目建设。主要用于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抗旱应急备用井和引调提水工程)建设、抗旱非工程措施建设等。
(10)农村水电建设。主要用于配套补助农村水电扶贫项目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等。
(11)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灌排骨干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县级及以下管理的水库、水闸、堤防、控导、泵站、淤地坝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附属设施和管理设施的维修养护等。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除上述使用范围外,可以用于市级直属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
(12)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乡镇水利站、公益性水管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及技术装备支出。
(13)河长制建设。主要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的经费。
(14)财政厅、水利厅按照国家、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2.水利发展资金支出的内容:
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种籽苗木费、设备费、项目管理费等。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据实列支,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市级不得从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项目县自筹解决。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可在总投资计列不超过5%的前期工作经费(含征地移民经费)。
(三)《办法》第三章(第8 -16条)规定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分配下达。明确自治区安排的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编入自治区本级年度部门预算,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级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水利发展资金主要采取竞争立项、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要求对财政厅分配下达水利发展资金时未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金额,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水利部门,要求水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水利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同时报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对财政厅已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金额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水利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四)《办法》第四章(第17 -20条)规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厅会同水利厅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和工作清单确定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资金额度。
(五)《办法》第五章(第21 -22条)规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规定市、县级财政局、水利局根据财政厅下达资金数额、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本地区资金绩效目标,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的全市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厅、水利厅,由财政厅、水利厅汇总形成全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办法》第六章(第23 -25条)明确了水利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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