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中央和自治区相应出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对应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已于2015年12月4日印发了《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中央的要求,为规范广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起草了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广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概念、资金分配原则、预算安排与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为规范广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资金管理提供政策制度依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全面部署。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调整完善财政投入计划生育费用的方向。另中央和自治区相应出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对应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已于2015年12月4日印发了《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中央的有个要求,我区制定全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度制定的依据、补助资金的概念、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第二部分为预算安排与下达,主要包括资金的筹措、申请、审核,资金下达时限要求,资金分配因素。第三部分为资金使用管理,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资金拨付等内容。第四部分主要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部分《办法》为执行年限和解释单位。其中有关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补助资金的概念、资金分配原则。
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资金分配原则包括分类保障,分级负担。优化整合,统筹安排。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二)明确了资金筹措、申请、审核,资金下达时限要求,资金分配因素的具体要求。
一是资金筹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是资金申请、审核。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转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规定,做好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三是资金下达时限要求。对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市县的计划生育补助资金,财政厅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内,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要将未下达部分全部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据实结算的补助资金除外。
四是资金分配因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主要按常住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人口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下达市县,各因素权重按常住人口数35%、已婚育龄妇女数35%、财力状况不高于15%、绩效评价结果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对于部分确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给予补助资金的项目,可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申报指南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主要按目标人群数量、人(户)均标准等因素分配。
(三)明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一是资金使用范围。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生殖健康教育、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等项目支出。在上述支出范围内,各地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服务项目、任务、标准、计划生育事业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统筹使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保险项目;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贷款贴息项目等所需支出。
二是存量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三是资金拨付。补助资金需发放到个人的,应当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补助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要求
卫生计生部门应在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及编制预算时按规定设置明确、具体和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细化、量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和绩效再评价。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被评价单位整改。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结果、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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