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反馈,目前个别单位组织的评审活动过多过滥,借评审名义向个人发放福利;单位职工过度热衷于参加评审活动,违规取酬并影响本职工作,建议对发放劳务性报酬的标准、发放范围等进行研究,提出规范的意见。
为严肃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落实巡视整改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16年10月,我厅将征求意见稿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教育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等评审活动集中的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起草全程与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进行反复沟通研究;2017年2月,我厅将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县财政部门征求意见。经综合采纳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出“未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的评审活动不得安排财政经费,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发放劳务性报酬。”即无明确依据不得将评审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未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的评审项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发放劳务性报酬,从而通过预算约束单位开展评审活动的行为,解决评审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是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本单位或外单位组织、管理的评审活动,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费用。”即参加评审活动是出于履行本单位职责的,无论在工作日还是休息日(中央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在工作日外开展的除外),均不得发放评审劳务费;参加与履行本单位职责无关的评审活动可以发放,主要解决抽调行业专家发挥自身知识技能参与评审的报酬问题。
四、涉及范围
《通知》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通知》所称评审活动,指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资格(质)认定等评定审鉴类活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评审类服务的,有关评审劳务费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支付,不适用《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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