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30:20

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的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项目所制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均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水平;
(二)切实可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做到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科学规范。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四)逐步完善。制定定额标准要先易后难,逐步扩大定额标准项目的范围。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程序和办法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方针、政策,结合财力状况,参照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合理的调整、归并,确定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它人员经费等。对人员经费暂不制定定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执行。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的内容两部分。“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离退休人员公用支出等、印刷费、招待费、咨询费、出国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划分为若干类档。依据各类部门、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以人或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五)在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分类划档的情况,确定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年度预算编制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调整。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标准和财政供养人员动态管理系统中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的时点数及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下达财政拨款控制数。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基本支出项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批复。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核减。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主管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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