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处 皖财金〔2019〕19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金融处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皖财金〔2019〕197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分局,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2018年12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449号),其中“(四)保障水平”规定,“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暂定:规模经营主体1000元/亩,小农户600元/亩”。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大针对小农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经研究,现将我省试点地区小农户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调整为1000元/亩。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
(安徽保监局代章)
2019年3月11日
皖财金〔2019〕197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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