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内贸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商品、服务和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4号)和国家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西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商品、服务和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品牌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4号)和国家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发展资金是指商务部、财政部为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安排我省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品牌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一)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专利注册和知识产权备案,且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有出口实绩的,对其发生的商标注册费、专利申请费、备案费补助50%,单次最高补助1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行业认证。对品牌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行业认证项目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认证费的50%,单项认证费用最高补助5万元。
(三)企业参加国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代理费等直接费用补助50%,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参加商务部、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或为扩大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进行的宣传、推介和大型经贸活动,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公共展区布展及特装费、广告宣传费、展品运输费以及必要的组织筹备费给予补助。对已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外贸发展基金中获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支持。
(一)参加地区性、全国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给予特装布展的品牌企业每个摊位1万元的特装资助。
(二)参加国际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对摊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给予每家企业每个摊位3万元以内资助。
(三)省级主管部门在全国性、区域性交易会上对品牌企业进行集中宣传、推介费用给予资助。
第六条 对获得商务部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中华老字号、中国畅销名酒称号和全国“三绿工程”畅销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lO万元;对获得江西省畅销品牌称号(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机食品品牌、绿色食品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获得商务部和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按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等10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我省出口名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外经贸发展字〔2005〕427号)文件规定给予资助。
第七条 企业申报及创建江西省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江西省重点扶持的商业品牌、服务品牌等省级荣誉发生的费用给予其实际发生额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自主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建设,宣传江西品牌的宣传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以及其他有利于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活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同一企业累计获得的品牌发展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申报品牌发展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依法注册;
(二)经商务部或江西省外经贸厅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品牌企业或重点扶持出口品牌企业;省内贸行业办认定的江西省畅销品牌企业。
(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四)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决算、企业财务快报等统计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
(二)与项目资金申请相关的境外商标、专利注册和知识产权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有关费用支出凭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能证明费用支出情况的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企业上期年度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内贸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辖区内所属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外经贸厅、省内贸行业办和省财政厅。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省内贸行业办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和省内贸行业办对各单位申报的品牌建设活动计划和项目预算方案审核后,联合发文下达品牌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通过专户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三)省畅销品牌、省重点扶持的自主品牌、省重点扶持的商业品牌、服务品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另文下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和省内贸行业办对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共同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项目须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保存项目的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今后申请本项目资金的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后,须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内贸行业办、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和省内贸行业办联合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每个项目做出评价,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和省内贸行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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