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营业税等额补助政策期限的通知
关于延长营业税等额补助政策期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巩固和扩大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进一步减轻我省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精神,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原有营业税按季予以等额补助政策再延长三年,即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底止,对农村信用社征收的营业税由财政按季继续给予等额补助。为做好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按季等额补助工作,我厅制定了《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按季等额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按季等额补助办法》执行营业税按季等额补助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为契机,切实加强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营业税按月等额补助款,并对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
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按季等额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试点设区市、县农村合作银行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立风险准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按季等额补助的补助年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 日。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于每季终了后次月7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实际交纳的营业税等额补助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业务科(股)(未实行县级统一法人的乡镇级农信社直接向县财政局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材料包括:
1、返还营业税申请;
2、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局留存)。
第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业务科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县级财政部门业务科(股)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本级和乡(镇)级农村信用社申请的有关材料后,并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之内,开具“拨款申请书”,从同级金库拨付上季实际交纳的营业税等额补助款。
第六条 对补助资金,农村信用社应开设专户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农村信用社在收到财政拨付的营业税等额补助款后,列入所有者权益进行核算。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动用该项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停拨该社营业税等额补助,并将已拨付的部分全额收回。对擅自动用该资金用于工资性、福利性支出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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