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23:44

关于南昌西外环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关于南昌西外环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南昌市政府:
你市《关于西外环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洪府厅文37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西外环高速公路收费经营立项的函》(赣府厅字165)和去年1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西外环高速公路与赣粤高速公路体制利益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142)精神,经研究,现将西外环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西外环高速公路,设立昌北互通、梅岭、湾里、望城、昌西南互通共五个收费站。其中昌北互通、昌西南互通为赣粤昌九、昌樟匝道收费站,其他梅岭、湾里、望城为西外环高速公路匝道站设置。
二、收费里程
西外环高速公路主线长40.989公里。主线加匝道及连接线实际里程见附表一。
三、收费标准
(一)客车收费标准:


车 型
座位数
元/车公里
一类车
≤7座
0.40
二类车
8至19座
0.80
三类车
20至39座
1.15
四类车
≥40座
1.50

(二)货车收费标准:
1、按照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赣交财审字39号文件规定实行计重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正常装载车辆
车货总量Gi(吨)
1、Gi≤10
2、10<Gi≤40
3、Gi>40
费 率
0.08元/吨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
按40吨的车辆计收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限率
1、30%(含)以下
2、30%-100%(含)
3、100%以上
费率调节系数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2、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计重收费操作,执行按车型类别收费:

车 型
载重吨位
元/车公里
一类车
≤2吨
0.40
二类车
2.1至5吨
0.80
三类车
5.1至10吨
1.15
四类车
10.1至15吨
1.4
五类车
≥15.1吨
1.6

车辆拖挂车以主车和挂车吨位合并计算,总吨位按表列吨位类别划分,客货两用车按底盘吨位划分类别。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四、收费范围
凡通行西外环高速公路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省交通厅核准的其他车辆外,其余机动车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收费年限
西外环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暂定20年,收费起止日为从2007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收年度的收费、还贷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西外环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南昌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专项专用,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本通知下发后,应及时向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西外环高速公路实际里程图示
http://www.jxf.gov.cn/editupload/200701301149291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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