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22:52

金融处 财金〔2018〕144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金融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8〕1449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分局,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现就我省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为契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目前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涵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充分保障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权收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维护粮食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地区以及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推动提高农户保险意识、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等,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实现所有农户“愿保尽保”。
(二)体现金融普惠。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将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全部纳入试点保障范围,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小农户投保、分户赔付,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三)发挥政策合力。试点地区在我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以外另行选择产粮大县开展,并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衔接、发挥合力,投保完全成本保险的规模农户或小农户,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要进行归并,不得重复投保。
(四)鼓励探索创新。试点过程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保险模式,合理规避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年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5%,农户自缴保费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保费的30%。
三、保险方案
(一)试点地区。试点县范围根据财政部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应为水稻主产县,具备较多的规模经营农户或以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较高的土地流转率、较好的农业保险工作基础等,并对革命老区贫困县给予适当倾斜。试点县暂定为:和县、东至县、太湖县和宿松县。
(二)试点时间和保险标的。自2019年起实施试点。试点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作物水稻。
(三)适用对象。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承包面积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及小农户。
(四)保障水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经办机构应将各项成本归并整体进行出单,不得拆分后分别出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暂定:规模经营主体1000元/亩,小农户600元/亩。
(五)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应不高于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下同)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具体费率水平由相关市参考试点县水稻历年赔付情况后厘定。
(六)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保费规模、风险保费、费用附加等收支余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原则上,每个县由1家保险机构经办。试点期间,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经办机构。
(七)保险赔付。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试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起赔点不得高于20%)。试点县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原则上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八)政策衔接。按照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各地投保人可自主自愿选择参保适合其生产经营需要的保险产品。参加完全成本保险的投保人不再享受原中央政策性水稻保险、水稻补充性商业保险等保费补贴政策。
对未能满足上述试点方案要求的地区和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四、保费补贴标准
取消试点县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对省直管县补贴30%),所在市财政补贴5%,农户自缴保费30%。同时,支持试点县通过进一步实施优惠费率等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部分给予减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关注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稳步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保险服务。经办机构是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的市场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农业保险各项管理规定,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扎实做好宣传推广、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对所有农户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农业部门应协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以及灾因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各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经办机构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保险服务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有关部门、经办机构要积极宣传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相关政策、条款等,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投保人自愿参与,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持续健全完善对经办机构动态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于以任何方式骗取或截留保费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
(安徽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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