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22:47

金融处 财金〔2018〕110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金融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8〕110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分局,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制种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起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小麦、玉米等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我省制种保险标的暂定为水稻(包括常规稻、杂交稻)、小麦。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应涵盖制种面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风险等导致的产量损失或质量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制种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人工成本。水稻制种的保险金额暂定为常规稻680元/亩、杂交稻850元/亩,小麦制种的保险金额暂定为590元/亩。具体费率水平由开展地区参考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费率自行确定,原则上不高于现行最高费率。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在此基础上适度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额部分由各地视情给予支持。
(四)参保范围。开展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的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五)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经办机构。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经办机构,可承办我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业务。各市应按照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本地区经办机构。招标时,应将费率水平等作为重要因素,引导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定价。
(七)保险赔付。制种保险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设置的起赔点(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历年赔付情况自行确定。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和超赔风险,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八)政策衔接。按照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各地投保人可自主自愿选择参保适合其生产经营需要的保险产品。参加制种保险的投保人不再享受原中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二、保费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财金〔2018〕91号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统一,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关于种植业有关规定,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中央财政40%,省财政25%,市县财政15%。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是制种保险的市场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农业保险各项管理规定,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农业及种子主管部门应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以及灾因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各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产品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入宣传解读制种保险的相关政策、条款等,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投保人自愿参加保险,为推动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放农业保险市场,让更多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引导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定价;要持续健全完善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竞争选择机制、动态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
(安徽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17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金融处 财金〔2018〕110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