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20:46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07 年1月1日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与地方仍按 30:70分成,地方留成的70% 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开具一式五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存查联,由省国土资源厅存查;第二联:通知联,由省国土资源厅交申请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缴款通知;第三联:财政部存查联,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再由国土资源部送财政部存查;第四联: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存查联,由省国土资源厅送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存查;第五联:省财政厅存查联,由省国土资源厅送省财政厅存查。
三、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过程中,预算级次、分成比例、缴库金额等出现错误时,相关部门应本着 “有错必纠,谁错谁纠”的原则进行纠正。凡涉及需调整中央级分成部分的,应由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签署确认意见,经设区市财政部门行文报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同意后,由原实际收纳库款的国库据此办理调库手续。
四、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清缴的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的文件(赣财综[2006]40号)规定解缴入库。2006年12月31日以后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解缴入库。
五、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时,必须按每个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分别填写 “一般缴款书”单独缴库,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名称和各预算级次分成比例。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收到国库盖章后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按月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备查。第四联复印并加盖同级财政部门公章后(每一份“一般缴款书” 第四联复印后只能加盖一次公章)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再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据此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2006年底前已缴纳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在 2006 年 12月31日以后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在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建设用地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知书”(详见附件2)和已缴款的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无误后,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在其备注栏内注明补缴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或批次用地)名称,属补缴中央分成部分,补缴款应全额缴入中央金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属补缴地方分成部分,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同时将已缴款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各级国库收到补缴款时应认真核查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已缴款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无误后进行划解。
七、中央财政专项分配和地方留成70%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八、全省各级财政、专员办、国土资源、国库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逐月互相核对,及时、准确、足额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入国库。
九、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 http://www.jxf.gov.cn/editupload/file/doc.gif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 http://www.jxf.gov.cn/editupload/file/doc.gif 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知书.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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