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20:19

企业处 财企〔2018〕1366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企业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企〔2018〕1366号

财企〔2018〕136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宿松县、广德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现就做好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8-2020年,利用当年度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特别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微企业划行标准,且在安徽省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奖补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限定于在“报送系统”中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报送系统中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
2.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融资资金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4.上一年度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二、资金分配
(一)奖补对象
对开展单户担保额度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下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如同一被担保企业在同一担保机构一年内有多笔担保业务,则累加计算,以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为支持条件。
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Σ该机构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Σ该机构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指全部担保期间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收入,若担保期间大于一年,指各年收取的全部担保费收入。
(二)奖补标准
某担保机构奖补额度=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该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Σ符合奖补条件的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
其中:
1.某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Σ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担保额权重系数)×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2.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该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三)奖补系数
1.担保额权重系数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为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按如下标准计算担保额权重系数:
单户实际担保额
担保额权重系数
500万元(含)以下
1.5
500万元-800万元(含)
1.2
800万元-1000万元(含)
1
1000万元以上
0

单户实际担保额指某被担保企业在同一担保机构一年内新增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之和。
2.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按如下标准计算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
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2%以上
0
1.5%-2%(含)
0.5
1.2%-1.5%(含)
0.7
1.0%-1.2%(含)
1
1.0%(含)以下
1.1

三、组织实施
(一)汇总分析。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上一年度各市、县(市、区)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提供省财政厅作为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对经核实虚假上报担保业务数据的担保机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并列入下一年度申报预警名单。
(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的汇总数据情况,结合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额度,及时分配下达到有关市、县(市、区)。
(三)绩效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绩效再评价。
(四)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若担保机构被举报或在现场核查中发现为获取奖补资金而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收回当年度奖补资金,并列入下一年度申报预警名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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