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赣府发〔200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国家为扶持以农业方式安置并仍为非城镇人口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来源为按国家规定统一筹集,再通过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管理和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
移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会同发改委、财政、水利等部门核定移民人数,建立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账册和账户,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规划、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设立后期扶持资金专户,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填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各地报送预算时,必须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本地区移民基本情况、本年度前三个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
全省后期扶持资金全年度支出预算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财政厅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经核定的地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及扶持标准,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下达各设区市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由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后期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控制指标,按季拨付,年终清算。
第八条 省财政下拨给各设区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后期扶持基金使用原则及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使用资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确保将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移民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资金拨付方式和要求。
(一) 直接将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的。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拨后期扶持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按各设区市资金发放预算控制数将后期扶持资金下拨到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上;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拨后期扶持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各县(市、区)资金发放预算控制数将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上;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现金直补移民名单,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将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同级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上。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5个工作日之内,负责督促发放代理机构将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为每个移民户专门开设的存折上,并由发放代理机构同步在公告栏公布现金直补发放表,以方便移民查询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选择实力强、布点广、服务质量好、信誉度高的国有金融机构设立专户,作为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代理机构,以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迅速、安全发放到移民手中。同时,由移民管理机构在选定的国有金融机构为符合发放条件的移民统一开设存折,并将移民个人存折账号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 实行项目扶持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规划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全省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将后期扶持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上。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需要,将项目资金逐级下拨到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再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将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项目资金文件必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由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再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最后,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条 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账册。对于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严禁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情况表,上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报表及县(市、区)的决算报表分别报送省移民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厅(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
全省后期扶持基金年度决算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定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后期扶持基金决算必须附编报说明,决算说明,包括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效益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制订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审计,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各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处理另行研究。附件1、http://www.jxf.gov.cn/editupload/file/xls.gif_____市、县(区)20___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http://www.jxf.gov.cn/editupload/file/xls.gif_____市、县(区)20__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3、http://www.jxf.gov.cn/editupload/file/xls.gif______市、县(区) 20___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情况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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