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18:36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8〕109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8〕1097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的精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了《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财建〔2018〕6号),根据文件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推动长江流域各市共抓大保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加快推进省内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效构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搭建上下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沿江各市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积极性,落实好相关规划确定的任务,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推动我省沿江各地加快落实相关规划确定的保护和治理任务,促进省内长江大保护格局尽快形成。力争到2020年,省内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系统稳定性得到提升,河湖、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增强,生物多样性稳步增加,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干流水质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加快建成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
(三)基本原则
1.省级引导,市县为主
省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省内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引导市县扎实开展工作。沿江五市政府是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和居民履行节水、环保责任,加大投入,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生态产品供给。
2.建立机制,绩效导向
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推动长江流域各市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长江流域生态治理保护进行客观全面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配奖励资金,突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保护治理导向。
3.构建平台,齐抓保护
省级搭建工作和政策平台,推动省级上下游各市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上下游重大工程项目环评会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深入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实施主要内容
(一)范围和期限
重点对我省长江干流5市,即安庆市、池州市、铜陵市、芜湖市和马鞍山市实行奖励政策,对长江流域其他5市即合肥市、六安市、宣城市、滁州市和黄山市实行适当的定额补助。实施期限为2018-2020年。
(二)政策措施
一是对流域内上下游市级政府间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给予奖励,鼓励相邻市建立流域(包括干流及主要支流,下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对市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县(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予以奖励。三是对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市予以奖励。用于引导各地落实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确定的任务。
(三)绩效考核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考核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我省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反映流域所在市工作开展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适时引入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级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由各市自行组织开展。
三、资金拨付办法
奖励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先预拨、后清算。
(一)预拔资金
1.支持建立跨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支持流域内邻近的市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上下游签订了市级政府间补偿协议建立起机制的,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协议双方流域保护和治理。
2.支持建立市域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对市级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干支流相关县(区)已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且机制运行良好的市,适当安排奖励资金。
3.支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治理机制
对我省长江经济带干流5市,获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适当安排奖励资金。
4.支持完成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
对我省长江经济带干流5市,根据各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分为保护性支出和治理性支出,权重分别占40%、60%,具体测算如下:
预拨某市资金=保护性支出+治理性支出,其中:
保护性支出=(某市下游用水量之和/沿江五市用水量之和+某市本地水资源总量/沿江五市水资源总量)×0.5×0.4×支持落实相关规划任务奖励资金额度。
治理性支出=(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系数+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系数)×0.5×0.6×支持落实相关规划任务奖励资金额度。
(二)清算资金
1.支持建立跨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根据相关市签订的补偿协议,对水质等考核达到目标且机制运行良好的,上下游两市均享受预拨资金。对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全部扣回当年预拨资金。
2.支持建立市域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是机制建设。鼓励早建机制,截至2018年底,市级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相关县(区)全部建立起机制的,给予超额奖励;截至2019年底,市级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干支流相关县(区)全部建立起机制的,全额享受奖励资金。未建立机制或机制建立未全覆盖的,不享受奖励资金。
二是机制运行。对补偿机制运行良好,上下游相关县(区)能够形成统一标准、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共抓大保护格局的,足额安排奖励资金;对补偿机制运行状况不畅的,适当扣减奖励资金。
3.支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治理机制
对长江经济带干流5市,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治理机制完善,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事件,未被国家因生态环境问题通报,国家级重要生态系统未被摘牌的,享受预拨资金。
4.支持完成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
对长江经济带干流5市,主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分数,各占50%权重。具体办法:
计分在80(含)以上的足额享受奖励资金;
计分在60(含)-80分的,按照得分情况适当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需扣减的奖励资金比例=某市得分]%+20%(如得79分,则在扣20%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扣1%,共扣减21%的奖励资金);
计分低于60分的全部扣减奖励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含能力建设)、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方面,并严格按照财政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864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县要在加大本级投入基础上,加强各类相关资金统筹力度,并根据《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要求,围绕“七大行动”确定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同时,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强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项目见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指导协调机制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将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强化对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统筹推进相关方案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奖励资金使用监管等,加强监督考核,及时跟踪大保护工作,强化政策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
我省沿江各市要按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生态补偿协议,严格落实各项具体措施,根据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及时将奖励资金分解落实到项目,并尽快形成支出,确保奖励资金充分发挥效益。上下游各市要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建立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等长效机制。
(三)激励政策实施效果后评估
清算扣减的奖励资金,根据考核情况,用于对成效特别突出的市给予额外奖励,进一步调动各地积极性。各市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奖励政策实施情况,包括补偿机制运行、水质、具体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等综合绩效评估情况,分别报省有关部门。该项政策实施到期后,将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效果后评估工作,确保政策和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水利厅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有关指标解释说明


一、关于预拨资金测算因素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系数测算
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根据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减排量测算系数,两者的权重各占50%。测算公式为:
某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系数=(某市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每年减排量/沿江各市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每年减排量+某市流域内氨氮每年减排量/沿江各市流域内氨氮每年减排量)×0.5
其中,某市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氮氮每年减排量根据“十三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方案中补偿范围内各市的减排量,参考各市长江流域内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拆分到流域内,国土面积和人口权重各占50%,在此基础上测算“十三五”期间每年的污染物减排量。测算公式为:
某市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每年减排量=某市化学需氧量减排量×(某市流域内国土面积/全市国土总面积+某市流域内人口/该市总人口)×0.5/5
某市流域内氨氮减排量与化学需氧量测算方法一致。
(二)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系数测算
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根据流域内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以下简称“重要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入河削减量测算系数,两者的权重各占50%。测算公式为:
某市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系数=(某市重要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沿江各市重要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某市重要水功能区氨氮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沿江各市重要水功能区氨氮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之和)×0.5
其中,重要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氨氮入河削减量为2015年水功能区入河量与2020年限排量的差值。某市重要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某市重要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规划入河削减量/5
上述有关测算数据以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为依据。
二、关于清算考核指标解释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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