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8〕85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保贷”业务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保贷”业务的通知
财建〔2018〕85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精神,支持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进一步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全省生态环保领域的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部分商业银行联合开展“环保贷”业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贷”是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合作银行共同设立的一款金融产品。通过设立生态环保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省内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环保产业发展等项目进行贷款增信和风险补偿。
二、“环保贷”首期合作银行为徽商银行、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四家金融机构,合作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环保贷”业务。“环保贷”抵质押率将优于同期商业贷款,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项目单位贷款条件和贷款成本。
三、“环保贷”支持范围为列入省环境保护厅生态环保项目库内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
(二)现有企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三)市场前景较好的新建项目配套建设污染处置设施;
(四)环保产业发展项目;
(五)其他生态环保类项目。
四、“环保贷”优先支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企业的项目。由合作银行按照单个项目贷款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20%、贷款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的原则进行放贷。
五、根据项目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贷款规模实行差别化风险分担机制和贷款利率优惠,并鼓励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良好及以上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15%;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良好以下及未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20%。对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风险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为:省财政承担70%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30%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对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为:省财政承担60%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40%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对在项目库内未享受“环保贷”且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地可向“4321”政银担体系进行推荐。
六、建立风险资金池补充制度。当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高于风险资金池30倍时,或当年度发生风险补偿,且风险资金池补偿金额未超过40%的,可由合作银行向省财政申请补充风险资金池,省财政根据积极审慎原则,按程序进行补充。
七、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环科院”)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承担“环保贷”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配合管理风险资金池,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申请纳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受理、评估和技术审核;配合金融机构跟踪了解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建议。
八、“环保贷”按照“单位申请,政府推荐,金融机构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环保贷”支持方向和要求的项目可以向市、县环保部门、合作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或省环科院申请;
(二)上述申请贷款项目经省环科院审核后纳入备选项目库;
(三)合作银行对备选项目库内项目进行独立审贷,综合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等,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
(四)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按要求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
九、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加强“环保贷”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申请贷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支持其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
十、“环保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与有关银行合作协议到期、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后,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相关风险补偿操作仍按协议约定执行。在执行期内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人:江腾 0551—68150404)省环保厅(联系人:曹连平 0551—62376611)环科院(联系人:余灏 0551—63545189)联系。
附件:安徽省“环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4日
附件
安徽省“环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安徽省财政厅
乙方: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丙方:××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精神,支持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进一步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全省生态环保领域的支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展“环保贷”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环保贷”业务是由合作三方携手设立的一款金融产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生态环保及环保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设立生态环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为“环保贷”提供增信,对贷款损失给予风险补偿。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风险资金池提供风险补偿资金;乙方负责建立生态环保项目库,为“环保贷”业务提供项目储备;丙方负责对项目库中的项目发放贷款。
第四条 甲方以风险资金池 亿元先期用于丙方“环保贷”业务增信,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安排不低于风险资金20倍( 亿元)的信贷资金。甲、丙双方共担贷款风险损失,如果发生风险损失,风险资金池按本协议约定比例就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进行补偿。
第五条 风险资金池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环科院”)管理运作,由乙方与省环科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工作经费按当年风险资金池规模的1.5‰核定。
第六条 风险资金池由甲方存入省环科院的专用存款户,并采取大额存单方式存在丙方,实行封闭运行,未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批准,不得动支。风险资金池资金原则上采用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款利率按丙方定期存款挂牌利率执行,兼顾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大额存单存期第一年原则上按照一年期存款方式,第二、三年结合代偿情况,分别按照活期、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期存款方式。
第七条 丙方对乙方项目库项目或丙方自行开发并经乙方认可的生态环保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发放贷款后按要求向甲、乙双方办理备案手续。丙方省内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环保贷”业务。丙方承诺 “环保贷”抵质押率要优于同期商业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项目单位贷款条件和贷款成本。
第八条 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单一项目通过风险资金池支持从丙方获得的贷款项下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丙方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2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
第九条 根据项目单位环保信用评价、贷款规模,实行差别化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并鼓励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良好及以上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15%;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良好以下及未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20%。对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风险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为:甲方70%本金损失,丙方30%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对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为:甲方60%本金损失,丙方40%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对在项目库内未享受“环保贷”且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地可向“4321”政银担体系进行推荐。
第十条 风险资金池补偿金额累计达到40%时,暂停与丙方合作“环保贷”业务。签订协议1年内丙方月平均贷款余额未达到资金池规模5倍的,暂停与丙方合作“环保贷”业务。单一项目贷款发生风险补偿时,如果丙方该笔贷款到期前一年月平均贷款余额未达到资金池规模20倍的,按实际贷款放大倍数的1/20核定风险补偿金额(贷款到期时间在协议期之后的,按照协议到期前一年月平均贷款余额核定)。对丙方违法违规或者过错造成的贷款损失,甲方、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资金池补充制度。当丙方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高于风险资金池30倍时,可由丙方申请补充风险资金池,甲方根据积极审慎原则,按程序进行补充;当年度发生风险补偿,且风险资金池补偿金额未超过40%的,可由丙方在下一年度向甲方申请补充风险资金池,甲方按照积极审慎原则,按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二条 丙方应在内部信贷管理系统中设定“环保贷”业务专业台账,独立开展贷后监管工作,并在每月结束7日内、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乙双方提交贷后监管报告。甲方、乙方可对项目单位贷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环保贷”业务中项目单位未按期归还贷款的,丙方应及时启动追偿工作程序。丙方在司法机关受理项目单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后,可向甲、乙双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环保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报告、“环保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以及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等法律文书(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案件受理通知的,可由丙方提出,经甲、乙、丙三方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受理补偿申请)。经甲、乙双方审核确认后,丙方从大额存单中按约定比例就风险补偿金额予以划扣。必要时,甲方、乙方可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丙方提出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丙方收到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甲方、乙方出具收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并按承诺函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每季度向甲方、乙方书面报告项目单位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丙方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甲方、乙方,并提交项目单位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的说明。丙方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项目单位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实际赔付比例先本金后利息归还风险资金池。
第十六条 甲方、乙方定期对丙方贷款授信额度、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风险补偿率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风险资金池额度挂钩,作为开展继续合作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丙方未按要求开展追偿、不良贷款处置等工作,造成甲方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甲方、乙方均有权向丙方追回损失。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后,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相关风险补偿操作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亦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条款。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
编号:
“环保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贷款单位名称
法人代码
贷款额度(万元)
贷款到期日
经办支行
借款借据号
欠款本金(万元)
起诉日期
法院正式受理相关文件号
法院受理日期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贷款逾期详情及产生原因;单位资产、负债等现状)
追偿措施和进展情况
(贷款逾期后银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前追偿进展情况)
风险补偿申请
我行向该单位发放的环保贷贷款发生逾期,我行已对该单位启动追偿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依法受理。根据《 合作协议》,我行申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金额为元,请予审定。
××银行 (总行或省分行业务经办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材料一式贰份。
附件2:
“环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划款回执及
追偿承诺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年 月 日,安徽省环保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划转了 万元至我行,用于 等X家单位在我行的 笔“环保贷”业务不良贷款本金进行风险补偿,现将划款回执报给贵厅。
我行承诺,将继续开展追偿工作,并定期向贵厅书面报送追偿进展情况。追偿所得,我行将按协议约定比例及时返还省财政指定账户。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或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我行将及时向贵厅报送司法追偿情况。如确实无法追回的,我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核销后,及时向贵厅报送核销情况。
银行(总行或省分行业务经办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3:
对单位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的说明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我行于 年 月 日向 (借款单位) 发放了 万元的贷款(借款合同号 )。因该单位已无法按期偿还“环保贷”贷款,我行已将该单位相关资产依法进行了处置和追偿,处置收回情况如下:
处置收回款项共计 元,处置费用 元,处置净收入 元,其中应分配安徽省环保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元。
此致。
附件:有关(借款单位)的资产处置相关文件
银行(总行或省分行业务经办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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