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17:23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8〕49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养护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养护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8〕49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养护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
为加强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8〕2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林业厅
2018年5月25日















安徽省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
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8〕2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和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定额补助、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对贫困县纳入地方公路网规划的通往国有林场场部道路,主要林下经济节点的道路和纳入林业部门国有林场专用属性道路规划的专用道路建设,以及纳入地方公路网的国有林场道路养护,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予以定额补助。
对非贫困县纳入地方公路网的国有林场道路建设,省级通过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奖补。
第五条 国有林场道路建设省级补助标准。贫困县纳入地方公路网规划的通往国有林场场部的道路,补助标准为60万元/公里;通往国有林场主要林下经济节点的道路,补助标准为40万元/公里;纳入林业部门国有林场专用属性道路规划的专用道路,补助标准为20万元/公里。
第六条 国有林场道路养护省级补助标准。纳入地方公路网的国有林场道路养护,自竣工验收后第3年起,省级比照“四好农村路”补助标准统筹安排资金。其中:国有林场道路纳入县道网规划的每年补助1.5万元/公里,纳入乡道网规划的每年补助0.7万元/公里,纳入村道网规划的每年补助0.2万元/公里;国有林场道路纳入林业部门专用属性道路规划的每年补助0.2万元/公里。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养护里程和分类补助标准等因素,分别将省级补助所需的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财政厅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成品油消费税等专项资金,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非贫困县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按照《预算法》资金管理时限要求,分别提出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作为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及时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国有林场道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核拨流程、财务公开、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具体要求,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省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分别牵头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重点包括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的有关效益指标,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按程序报送,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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