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积极引导全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全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工作,根据赣府厅发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和赣财综12号《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补贴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贴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补贴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贴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水泥生产单位(含新建生产线)属新型干法回转窑项目并且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散装率必须达到50%以上;水泥使用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必须达到95%以上。
(三)积极配合散装办的工作并已足额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设区市对项目的专项资金补贴已拨付到位。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一式三份填报《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书》(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概况和可行性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当年支付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立项证明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散装率证明;
(五)经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研发项目的立项结论报告;
(六)由各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足额上缴专项资金的证明并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七)设区市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项目
的专项资金补贴证明材料。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散装水泥科研开发、生产项目和应用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其它散装水泥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但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补贴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散装水泥生产、应用项目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贴的初审工作。
每年二月、五月和八月,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省级专项资金补贴的申请工作,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核验。
经初审,对符合资格条件且资料齐全的项目,于每年的三月、六月和九月集中上报省财政厅、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散装水泥科研开发项目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贴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直接负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补贴方式和金额,制定项目补贴计划。
第十一条 审定的项目补贴计划纳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收到的项目补贴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贴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在原定项目完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对补贴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补贴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http://www.jxf.gov.cn/editupload/file/doc.gif 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书.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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