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14:13

社会保障处 财社〔2018〕94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社会保障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8〕94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18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8〕72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8〕7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8年中央财政社会救助补助资金下达你市、县(区)(追加市县指标230号,项目代码和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县(区)困难群众人数、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上年资金结余、工作绩效等因素法分配。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安徽省财政厅 民政厅 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96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地方预算安排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社会救助等支出,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支出。各地在使用时,资金支出请相应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2102“农村五保供养支出”、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208200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2081001“儿童福利”、2101301项“城乡医疗救助”、2296013“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等科目。
三、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对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细化本地绩效目标任务,于收到本通知30日内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积极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8年中央财政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8年8月22日
2018082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8〕942号).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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