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13:51

预算处 财预〔2018〕88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预算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8〕885号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8〕8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8〕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2.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等。
3.《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
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范围内的县(区)。
5.《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中沿江5市有关市、县(区)。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确保转移支付办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综合考虑生态类型、财力水平、区域面积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类补助、突出重点,逐步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市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分县(区)进行测算。
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某县(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总额×综合评分比重
其中综合评分是指,按功效系数法对林地面积、总人口两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再分别以60%和40%的权重计算各县(区)综合分值。
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市本级,根据当年中央转移支付总额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
计算方法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应也对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市本级给予适当补助。
3.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
某县(区)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资金=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分配总额×洪水调蓄面积标准化分值
洪水调蓄标准化面积分值以阜南县为上限按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4.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
某县(区)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资金=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分配总额×综合评分比重
其中综合评分是指,按功效系数法对长江岸线长度、洪水调蓄面积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再乘以相应权重计算的各县(区)综合分值。
5.国家级禁止开发区
某县(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资金=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纳入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县(区)个数×70%+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标准化面积比重×30%
同一地区包含不同的禁止开发区,县(区)个数不重复计算,面积累加。
禁止开发区标准化面积分值以森林面积中最大的县(区)为上限,按功效系数法确定。
6.生态护林员
按照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范围内的县(区),选聘的生态护林员人数,乘以统一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
7.长江(安徽)经济带
某县(区)长江(安徽)经济带转移支付资金=长江(安徽)经济带转移支付分配总额×综合评分比重
其中综合评分是指,按功效系数法对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林地面积、总人口、长江岸线长度等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再乘以相应权重计算的各县(区)综合分值。
8.其他因素
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不再考虑其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的分配因素。
第五条 省财政厅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对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区)进行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县(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地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额=该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奖惩资金
第六条 长江(安徽)经济带沿江5市要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岸线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三条红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七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区)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18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content/44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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