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办法
省级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规范待定项目的审批、使用等相关程序,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定项目是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草案过程中,部门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需要而预留的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支出项目。
第三条 待定项目资金数控制在本部门和单位年初预算草案中安排的项目支出总额的30%以内,具体比例由部门、单位根据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
第四条 待定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本级预留,部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不安排待定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待定项目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五条 待定项目主要用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突发事件及不可预见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待定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拟从待定项目中安排的支出,先由主管部门进行详细论证,编制具体项目支出计划送省财政厅分管业务处;
(二)分管业务处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厅领导审批;
(三)厅领导审批后,各业务处通知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从待定项目中安排的支出,按照安排的实际支出用途,列入相应预算支出科目。并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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