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6】71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农【2016】7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制定了《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2016年5月18日
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指导意见
为探索新形势下扶贫工作的新路径,在全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扶持贫困村、贫困户解困脱贫,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为突破口,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村(组)集体资产(资源)赢利增值,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增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2016年起,在全省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制度。运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农户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农户利益的双赢。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扶贫对象收入明显增加,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坚持自愿原则,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商合作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政府积极引导鼓励,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
(二)市场运作,多措并举。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实施,采取参股入股、租赁、发包、独立经营等资产运营方式,实现赢利增值。
(三)突出扶贫,利益共享。坚持解困扶贫,在充分保证贫困户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
四、主要内容
(一)资产收益扶贫的资产范围。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等。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财政资金(不含补贴类、救灾救济类资金)投入到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包括机电灌泵站、仪器设备、农业机械、大棚、农村供水工程等。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滩涂、荒地、水面、林木、房屋等,以及村(组)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资产收益扶贫的经营方式。资产收益扶贫可以采取将资产量化参股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具体根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资产情况,协商签订入股协议,明确村(组)集体及贫困户持有的股份。持股成员应以资产股权为纽带,共同参与多种形式的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除参股经营方式外,可由村(组)集体独立经营,也可通过发包、租赁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运营公司等实现资产增值。
(三)资产收益扶贫的收益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将资产收益量化给村(组)集体和贫困户(贫困户稳定脱贫后自动退出,退出的股份分配给其他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其他财政资金形成经营性资产,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按一定比例设立优先股,将资产收益量化给贫困户。村(组)集体资产收益归村(组)集体,扣除一部分运营费用后,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可用于扶持贫困户。
(四)资产收益扶贫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重点保证贫困户收益。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组)集体内的组织及管理工作,承担与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共同认可的分红方案,包括分红比例和方式,以及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红额度等的认定方式、核查方法和纠纷处理办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强化领导,统筹安排,压实职责,扎实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便于管理、易于操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不搞“一刀切”。要细化部门责任,积极探索建立资产收益扶贫的清产核资、股权认定、利润核实、收益分配、股权变更、清算退出、资产处置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科学有效、标准规范、便于操作的管理流程与模式。
(三)明确政策支持。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省级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市、县(市、区)对资产收益扶贫成效显著的乡(镇)、村重点扶持,对积极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扶贫小额信贷、融资担保、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强化监督指导。各市、县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会商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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