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公物拍卖资格年检和2014年度公物拍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公物拍卖资格年检和2014年度公物拍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物拍卖业的管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拍卖企业公物拍卖资格年检和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公物拍卖资格年检
(一)年检范围
全省2013年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
(二)年检内容
1、拍卖企业的组织管理及执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2、拍卖业务操作及其他行为规范情况;
3、经营状况、执业信誉和遵纪守法情况。
(三)方法与程序
1、自查。拍卖企业根据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提供下列年检资料:
(1)《公物拍卖资格证书》正副本及铜牌;
(2)2013年度年检通过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执业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6)公物拍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7)2013年度拍卖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2013年度公物拍卖收入缴入国库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审。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对本辖区拍卖企业所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审核结果及年检资料一并报省财政厅。
3、复查。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全省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条件是:拍卖师2人以上(含2人),必须是2013年12月31日在申报单位注册的;公物拍卖场次1次以上;年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检资料齐全、拍卖业务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拍卖企业,年检合格,在《公物拍卖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鉴。有两项(含两项)以上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拍卖企业或者年成交额低于500万元的拍卖企业,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
二、申报2014年公物拍卖资格
(一)申报范围
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公物拍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13年度年检通过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4)2013年度拍卖委托书、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2013年拍卖场次2次以上;
(6)2013年成交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8)具有2名以上拍卖师,必须是2013年12月31日在申报单位注册的;
(9)执业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拍卖业务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申报的程序
申报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除报送上述相应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填报《2014年申请承担公物拍卖业务资格审批表》(附件二),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经认定全部符合以上条件的,赋予其公物拍卖业务资格,并颁发《公物拍卖资格证书》。
三、年检及申报的时间安排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务必在2014年6月10日前将年检及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服务贸易处。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拍卖企业,年检及申报材料直接报省财政厅服务贸易处。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要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年检和申报的各项工作。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人员对部分地方及公物拍卖企业进行抽查。
年检与资格申报评审结果,将在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附件:1、公物拍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2014年申请承担公物拍卖业务资格审批表
2014年5月20日
附件一
公物拍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机关
法人代表
投 资 人
注册资本
注 册 号
地 址
电 话
开业日期
公物拍卖企业编号
经营范围
2013年
经营状况
资 产
负 债
利润总额
拍卖场次
成交总额
营业收入
其中:公物拍卖场次
职工人数
人
其中
受过拍卖专业培训人数 人
拍卖师 人(年检经营期在年检单位注册)
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
附件二
2014年申请承担公物拍卖业务资格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地址
性质
法人代表
从业人数
拍卖师人数
电话
执业资格证书批号
注册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号码
2013年
经营状况
资 产
负 债
利润总额
拍卖场次
成交总额
营业收入
申 请 企 业
盖 章
年 月 日
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同同级人民政府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河南省财政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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