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07:57

财金〔2013〕11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安徽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安徽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3〕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作用,分散和化解生猪养殖风险,促进我省生猪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起在全省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我省是全国生猪养殖大省,生猪养殖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我省现代生猪养殖业快速发展,规模化、产业化不断提升,已经成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现代生猪养殖业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生猪养殖保险,有利于分散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养殖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推动我省生猪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各地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育肥猪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做好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
二、开展育肥猪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原则。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鼓励和引导规模生猪养殖场参加育肥猪保险,提高生猪养殖业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原则。经办机构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发挥自身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规模生猪养殖场以及市县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育肥猪保险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四)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将育肥猪保险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畜牧、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开展育肥猪保险的政策内容
(一)保险标的。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具有统一身份识别标识、体重2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各种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包括:
1.疾病: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射线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扑杀:当发生高传染疫病、政府强制扑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保险金额。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饲养成本,暂定每头育肥猪600元。
(四)保险费率。按照保费费率与保险责任相匹配原则,根据育肥猪多年平均死亡情况等因素,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暂定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
(五)补贴比例。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别补贴10%、15%、15%。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六)保险模式。保险机构由各试点市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中选择。育肥猪保险采取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承保对象。育肥猪保险原则上以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为承保对象。
(八)投保方式。区别仔猪外购、自繁不同情形实行差异化的投保方式。仔猪育肥型养殖场实行按批次投保,投保数量为每批次投保时存栏数,保险期间为140天;自繁自养型养殖场实行按年度投保,投保数量为上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倍)。
(九)保险理赔。采取分段赔付办法,并综合保险金额、肥猪体重标准以及仔猪和肥猪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各段最高赔偿金额。在试点期间,暂定每头育肥猪尸重在20-30(不含)公斤、30-40(不含)公斤、40-50(不含)公斤、50-60(不含)公斤、60-70(不含)公斤、70(含)公斤以上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为150元、240元、330元、420元、510元、600元。
(十)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育肥猪出栏量位居全省前列;二是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财政配套能力较强。符合以上条件的各市,自主自愿申报、省农险办择优确定。
(十一)资金管理。育肥猪保险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育肥猪保险是分散生猪养殖风险、促进我省生猪养殖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宣传推动,保障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协同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承担起牵头部门职责,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保监机构要加强市场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投保人合法权益;各级畜牧部门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参保育肥猪防疫检疫、查勘理赔、疾病鉴定等工作。
(三)加强保险服务。经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要严格执行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定向开发育肥猪保险产品,履行产品报备手续;要扎实做好育肥猪保险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育肥猪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监管局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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