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3〕12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安徽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安徽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3〕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森林保险,有利于分散林业风险,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农持续增收;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入,促进林业发展。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步推进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二、开展森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原则。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参加森林保险,以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原则。经办机构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发挥自身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市县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森林保险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四)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将森林保险补贴政策与林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政府和财政、林业、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开展森林保险的政策内容
(一)保险标的。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虫灾等,造成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
(三)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遵循“保成本、广覆盖”原则,按照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费、抚育费)确定。试点期间,暂定公益林450元/亩、商品林550元/亩。
(五)保险费率。综合保险责任、林木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暂定试点期间公益林3.5‰、商品林4‰。
(六)补贴比例。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补贴50%、省补贴40%、市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补贴30%、省补贴25%、市县补贴25%。
(七)保险模式。森林保险采取保险机构自营模式。经办保险公司在政府森林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由各试点市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中选择。
(八)投保方式。省级以上公益林,由县级林业部门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商品林采取直接投保和集中投保相结合。对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经营大户,实行直接投保;对一般林农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
(九)保险理赔。实行比例赔付,以投保林木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在10%以下时,不予赔付;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在10%(含10%)至90%时,按保险金额、受损面积和损失程度计算赔款,并对受损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0亩)实行绝对免赔。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在90%(含90%)以上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投保林木如遇多次灾害,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森林保险理赔管理,比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农险办〔2011〕7号)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转帐或“一卡通”帐户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
(十)试点地区。以市为单位(省属农垦企业以省农垦集团为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试点申请,省农险办择优确定。试点申请主要包括试点工作方案、推动措施等。试点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全市范围或选择部分县(市、区)试点。
试点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完成林权制度改革,林权证发放到户;二是林地集中,森林面积位居全省前列;三是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地方配套能力较强,配备了林业技术人员;四是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健全。
(十一)资金管理。保险经办机构依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和管理运作森林保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保监等部门对其森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森林保险决算报表编报、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比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相关规定执行。试点期间,森林保险保费盈余,暂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十二)风险管控。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充分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森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森林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条款内容,积极引导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自愿参加森林保险,为推动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与联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保监部门负责保险经办机构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的指导、监管以及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森林保险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林农做好林木的防灾防病,积极协助经办机构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工作。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负责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
(四)加强保险服务。经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定,扎实做好森林保险的业务宣传、展业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网络,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着力提高森林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森林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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