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06:35

财农【2008】143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8】1439号

省水利厅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等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水利工程。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水闸工程、水库工程、泵站工程、灌区工程、水文设施等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等。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工程除险加固经费、管理设施加固改造经费、管理区保护利用经费等。
第五条 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保养保洁、物料动力消耗、检查监测、河道监测、采砂管理、白蚁等隐患防治、资料整编、安全生产等。
第六条 工程除险加固经费主要用于除险加固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勘测、设计、质量监督费用等。
第七条 管理设施加固改造经费主要用于管理用房、仓库、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围墙、道路、界碑、界牌、观测设施、防火防盗等管理设施加固或改造。
第八条 管理区保护利用经费主要用于管理区内的岸坡、岸线、滩地、护堤地、排水沟整治,绿化及防护林管理等。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中列支: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2、经营性水利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
3、其他超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核和审批必须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并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现状、运行观测记录、相关批复文件、工程管理规范等,参照部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和《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编制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库,并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择优排序后,连同部门预算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上报的预算建议、财力状况和上年绩效考评情况安排。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自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25日内下达项目实施明细计划。项目实施明细计划要报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复预算和项目实施明细计划,组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除险加固、管理设施加固改造、管理区保护利用单项工程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编制单项设计文件,并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的采购、合同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各级财务部门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完成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结算和决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适时反映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收支和结存情况。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年终对当年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年度决算上报。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江淮堤防岁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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