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06:02

财农【2002】24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排灌泵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排灌泵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24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安徽省排灌泵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规范我省排灌泵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排灌泵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水利厅。
附件:安徽省排灌泵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排灌泵站技术改造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变我省排灌泵站普遍存在的设备老化、效益低、能耗高的状况,进一步加强排灌泵站技术改造工作,促进排灌区管理,提高排灌泵站技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灌泵站技术改造(下称“泵站技改”)工作必须坚持以“安全、高效、节能”为中心,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
第三条泵站技改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
1、谁受益、谁负担;
2、地方自筹和国家补助相结合;
3、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泵站技改资金来源:
1、省级补助:省级财政每年在“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对泵站技改项目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省水利厅、财政厅共同审核后的项目总投资的50%。
2、排灌站水费收入: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供排水收费标准足额计收水费,以确保排灌站自我维持,自我发展。
3、地方自筹: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农民投资及投劳、投物折资。
4、其他专项资金:市、县(市、区)在安排其他发展农业的顾资金时,应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总体规划适当安排泵站支改项目。
第五条泵站技改应以内涵改造为主。机改电要从严控制,经确认非改不可的,地方应建设好输变电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年度技改计划。
第六条省级财政泵站技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影响泵站装置效率的现有机电设备(电机、水泵、变压器、开关柜等)的更新经费补助。
2、水工建筑的改造经费补助。
3、危旧管理设施的维修翻建经费补助。
4、泵站测试、培训、资料整编及前期工作等。
第七条申请省级财政泵站技改经费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运行20 年以上、有固定管理机构、装机容量在300KW 以上的泵站。
2、能认真按省有关规定计收水费,项目所在县(市、区)能按规定比例完成水费上缴任务的泵站。
3、受益乡镇政府、农民有迫切要求并能自筹技改资金。
4、符合全面规划要求,排灌区主干渠配套、管理较好。
5、六、七十年代建成的泵站优先安排。
第八条泵站技改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泵站技改项目的申报,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的原则。即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经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2、凡上报泵站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编制标准文本,同时编报泵站技改设计文件。对要求技改项目,应由省、市排灌泵站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泵站技改设计文件进行经济、社会、技术方案可行性咨询论证。
3、各地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标准文本及设计文件经过充分的审查论证后,根据所申请的投资规模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共同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入“安徽省泵站技改项目库”和财政农业项目库。
4、省水利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投资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安排项目计划,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对水利厅部门预算中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批,省水利厅根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泵站技改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附现场测试报告和原机电设备状况检测报告。泵站技改设计要认真复核规划,落实受益面积,泵站要与受益乡(镇)签订已落实面积的供排水合同和计收水费合同。工程效益长期没有达到原设计标准的,泵站技改规模以落实受益面积为依据。
第十条泵站技改项目按照《安徽省泵站技改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暂行规定》编制概(预)算,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测试费及必要的质监费、监理费、审计费应按规定列入总概(预)算。
第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一经批准确定,地方应积极落实资金,先进行土建工程施工或购置附属设备。省级技改经费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并预留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二条泵站技改设备应实行招投标。根据省政府政府采购有关办法,对省级泵站技改资金中安排的大型、批量机电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泵站技改项目责任制。县水利局为项目责任单位,对计划执行、资金落实、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技改项目确定后,省排灌总站要与市水利局和项目县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需分年实施的项目,应有计划地分期实施,不得影响当年农田排灌。项目实施单位从施工之日起,每季终了5 日内上报泵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季报表,并对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县(市、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和省排灌总站各二份,省排灌总站按年汇总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项目完工后,应逐级编报财务决算或报表,由省排灌总站汇总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审核。
第十五条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总投资 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验收,200万元以下的由市水利局、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前,应由县以上政府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照本办法,对项目实施、资金来源、工程造价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监报告。
第十七条不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三年内省里不再安排泵站技改项目。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施工中出现严重的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严格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国营泵站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皖水排字(90)第518号)及《安徽省泵站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皖水排字[1995]第20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六日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2/22/c11f41ec-920c-436f-b6de-a5f1a43353a7.gif财农【2002】244号.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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