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2 10:05:29

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变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重新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2019﹞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相关背景
为加强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12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2019﹞109号)。该办法是规范省级保障房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法规,但随着近两年城镇保障房及相关财政政策调整,该办法有些条款不再适用,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2019年8月,财政部、住建部重新制定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对中央城镇保障房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为我们完善省级保障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此外,近两年审计发现我省保障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积极整改落实的同时,亟待从制度层面上明确相关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因此,在与省住建厅、民政厅多次沟通的基础上,我们重新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资金分配、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管理、附则等内容。比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我省原办法,主要有几点变化。
(一)拓宽资金支持范围
原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包括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新《办法》第六条新增加“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内容,与中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保持一致。其中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配套养老抚幼、无障碍设施、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参照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分别明确资金分配方式。根据河南实际,将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因素进行了调整: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一是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改造面积、概算投资额、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二是根据各市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面积以及相应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三)细化预算绩效管理内容
为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从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七条分别明确了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具体内容和时间节点。
(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将《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综〔2018〕40号)文件中关于项目管理、资金支付、收回调整等规定写入本实施办法。一是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市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前期工作推进快,各项手续齐全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筛选情况,分批将专项资金对接落实到具体项目上。二是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项目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项目承接企业,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在相关职能部门账户间层层转拨,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非承接具体项目的融资平台公司,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三是强化预算执行中的激励约束,加大项目资金收回调整力度,体现奖优罚劣。截至10月15日,县(市、区)仍未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辖市财政局收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调整分配给资金需求大、项目进展快的县(市、区),并确保11月30日前支出完毕;截至11月30日,省辖市、省直管县仍未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收回,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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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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